编者按:这是译者翻译的有关西藏农奴制社会系列译文之一,本文通过后藏康玛宗南部萨达村的差税制,论述西藏农奴赖以生存的经济形态——政府差巴地(雄居巴)的特点和作用。作者的调查及分析都十分细致,有数据,有文献依据。全文的论述客观上反映了封建农奴制的黑暗。
近来对西藏事务的学术兴趣虽然有所增长,但我们对西藏社会结构的了解,相对而言仍很少。有的研究(例如唐斯 继续讨论“乡村生活”、“农民”,或者是“住在农村中的家庭”等等问题,好像西藏只存在一种类别的农村,和一种基本类型的农村家庭。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卡辛内利与艾克瓦尔谈到“属民”和“责任” 时,他们所描述的,是一个更为失真和错误的图景。这些词不仅会引入歧途(下面会看到),并且还过于简化了具有西藏传统特征的复杂社会结构。
要了解西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进程,识别不同类型的农村,和区别这些农村里的不同状况至关重要。例如讨论“变动性”,必须先弄清指的是什么类型的农奴,和那种类型的农村联合体,否则毫无意义。遗憾的是,关于西藏的大多数著作,没有作出这种精细的区分,因而,这就是本文的目的:以西藏中部 一个具体的农村和县为例,着眼于差税的性质,说明这种结构的复杂性。通过对差税制度的考查,说明一个重要类型的村庄的突出特点,以及西藏整个社会和政治组织的一些重要方面。
萨玛达——SAMADA(Sa mda)
本文集中讨论的地区,是萨玛达村(grong-gsab译者按:拉萨藏语Sa-mda应读作萨达)及其镇(居民点)(tsho-or-rgya-tsho).它们位于海拔大约12,500英尺(译者注:约410l米)处,距重镇江孜(rgyal-rtse)东南约40英里,江孜是该县(rdzong宗、即县)行政中心,萨玛达是江孜县的一部分。该村处于一个重要的传统商业交通网上,它在日喀则通往印度——锡金——不丹与拉萨之间。(见原文15—16页上图1和2)。
萨玛达所在的那部分地区,是一个农牧并存的类型,藏语称为sa-ma-vbro 。这种类型突出的特点是,它包含两部分:农业生产和饲养家畜,诸如养绵羊、山羊、公牦牛、母牦牛和公犏牛等。因而半农半牧(sa-ma-vbrog)型是为了适应兼有牲畜游牧和农业生产两者。我们谈到农牧综合体时,指的是非常广阔而延伸的情况,它从以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地区延伸到以游牧为主的地方。萨玛达所代表的是最典型的模式。因为虽然放牧是经济的重要部分,但显然次于农业。实际上,一般只有富裕的农户才能饲养大畜群。尽管农业是基本的技能,然而有人表示这种看法:生存最理想的模式,既非单纯的农业,也非单纯的游牧,而是半农半牧,再扩展到包括商业贸易,如果问到在这几者中选择哪一种时,他们总是选择农业。
萨玛达虽然处于高海拔区,但有些作物仍能生长。主要庄稼是大麦(实际有5或6种),豌豆(sran-ma)也有好几种,还生长小萝卜、芜菁、芥菜、土豆等。一如西藏许多其它地方,萨玛达幸运地具备现成可用的水利资源,使之能用于灌溉。水有时直接从溪流中引出,有时先聚集于一个用于灌溉的池塘,而后从此汲取。最主要的是灌溉,作物——偶然依靠雨水——每年一般灌溉5或6次。
肥料诸如:人的排泄物、驯养牲畜的粪便、灌溉渠道中的淤泥和方草皮灰等等及全球普遍使用的施肥剂。此外,每年冬天,大户人家短期去牲畜的高地牧场搜集牲畜粪便。各种牲畜粪便按肥力分类,然后用在不同的土地上,这些土地同样以复杂的格式区分其肥沃程度,并使用不同等级的籽种。而后其产量也相差很大,萨玛达一般情况的收获量,大约从所下籽种的10倍到最坏的2倍。有家畜的人户一般雇佣白己的放牧人,或者——如果他们只有少数牲畜——就托放于一个大牧群里一起放牧,付给大畜群的主人或放牧者酬金。
一如上述,萨玛达这一名称,实指两种单位。上文称之为“村”和“镇”(居民点)。我首先说明本文常用的英文名称和词汇的含意,例如“居民点”仅为便于叙述,给以大致类似的意思。本文出现的这些名称的具体语义上的含意,希望读者注意从行文中去了解。
萨玛达村
萨玛达是一个雄居巴(gzhung-rgyugs-pa译者按:即政府差地)或政府的农奴这种类型的社团的村庄,它包括大约250个居民,其中只有8户家庭(将近35-40人)在村社中具有法律上的权利。除去大约300个贵族家庭,所有西藏俗人男女都是农奴(mi-ser),他们通过庄园以及对应的遗传关系归属于具体的领主(dpon-po),也就是说儿子生来就属于他父亲的领主,而女儿属于她母亲的领主。
农奴内部分三个阶层,它确定一个人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一个人在广阔社会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最具威望的农奴阶层是差巴(Khral-pa)或译作“支差者”。差巴在数量上是村中最小的类别。其特点是被束缚在他们世代承袭的农地上 。只要差巴完成正式规定的义务,领主就不能单方面地将他们从土地上赶走,与之相应,差巴也不能单方面、长期地离开他们的土地。他们得到“支差者”这个名称,并非由于他们是惟一支差类型的农奴,而是由于他们的差税义务繁杂而沉重,特别是包括最艰难的乌拉徭役。一般情况下,差巴农奴掌握有较多的土地,当然也承担很大量的差税义务。
区分差巴依附于其基础上的领主的类型至关重要。与本文讨论有关的那类附属差巴,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农奴,他们属于直接受拉萨领导,并委派地方官吏(宗本即县官,rdzong-dpon)的地方机构(宗或县,rdzong)。其它的附属农奴,其领主是那些贵族或宗教——寺院组织。它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依附于庄园,而前者是自己经营的实体。
另外两种主要类别的农奴,是掌握交米波(mi-bogs)权的堆穷(dud-chung)和被“束缚”的堆穷。堆穷一词按字意可译作“小烟户”或“小户”,实指与差巴不同的那种农奴,一般而言,他们不掌握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他们不像差巴那样长久地掌握土地,此外,他们既无须支付大量的实物或货币差税,也无责任支应非常艰难的畜力运输乌拉徭役。
被“束缚”类型的堆穷农奴,虽然如前所述,以与差巴同样的方式,被束缚于庄园,但他们只能支配很少一点土地。他们几乎完全依附于寺院或贵族的庄园,是庄园的(领主的)自营地农耕徭役的主要来源。既然萨玛达村没有这类农奴,也就不准备在本文中进一步探讨。
第二种是掌握交米波权的堆穷。这种地位的关键性特征,是未被迫束缚于庄园里。米波按字意是“人役租”,它以最贴切、类似的状况,描述了这一地位的性质。这种农奴以类似于租赁土地的方式,从领主那里租赁了他的行动自由。他仍然通过庄园受其领主的制约。但无须居住在庄园里,以及为领主的地而劳作,当然,他必须每年向领主支付酬金,而且有责任经常支应间断、次要的徭役义务。这一地位以与其他农奴地位同样的方式,遗传给同性别的子孙后代。因而,交人役税的农奴,是惟一具有区域性活动权的农奴。他们可以去想去的地方,为他们中意的人做合意的事。
像萨玛达这样一个雄居巴村庄(shung-gyu-ba-village),是一个合作的集体;它包含正式规定的区域,与登记在册,对该土地具有法律权力的一些合作家庭,也即合作集体的法人成员。这些法人家庭的数量一般都少(例如萨玛达村只有8户),虽然全村所有的人口,一般包括大量交米波——人役税的堆穷,他们也永久地居住在这个村庄地或的范围内,但这些堆穷在村里没有法律上的权力,他们完全是由于得到该村行政上的正式成员(即差巴)的允许,才能住在那里。
现在萨玛达村的边界是1847年(火羊年官府文书,me-lug-zhibs-gzhung) 清查土地时确定的,萨玛达村掌握一份官方抄本,即清查文书中有关它的那部分。官方地界文书中写着以“马鞍岩”作为当地土地界标等字句,与它连在一起的还有前置词:“从这一直(向前)”等指示土地方位和范围的字句。
如前所述,萨玛达这个雄居巴村庄,不同于那些归属于贵族和寺院的庄园的差巴村庄,它不直属于一个庄园,萨玛达的直属领主是江孜县,但县的行政官员远离村庄,事实上只在收税,以及判决置于他面前的争端时,才与他直接有关。只要萨玛达支付了差税,县的行政官员并不干予村庄内部的经营管理。与之相反,归属于庄园的村庄,必须对付那些长驻庄园的管家,甚至要应付庄园指定的村庄官吏。此外,政府把像萨玛达这类的村庄,看作是政治——经济合一的集体,与其说是向单个差巴家庭,不如说是向整个村庄征集差税。即让差巴自己去安排内部如何摊派指定绐全村的差税。
一共有8户差巴家庭世袭地掌握着萨玛达村社的财产和管理权。这8户家庭分别掌握着全部土地的一部分,而这些分别的掌管,组成萨玛达全部以上地,牧场及其它。虽然每家所掌管土地的数量,自清查时即已记录在册,经过若干年后,由于有些无力支付他们的差税,有的合并或分开,这些土地的数量有了变化。然而必须着重指出,萨玛达的任何土地,不能合法地转让与外人——即任何不属于政府的萨玛达的农奴。这些各个合作家庭掌管的土地,称作差垫(khral-rten)。占用它的义务是支付各式各样的差税,可见他们是用这些“基地”(den,差地),支付他们的“差税”(tre)。
差税的基本单位和计量制度
与差税有关,用以计量土地的基本单位是岗(rkang)。岗是一种土地单位,用以计算可播种籽种的地域范围。然而土地数量的简单标准是与其它可变因素,诸如土地潜在肥力和该地区总的气候情况等结合起来考虑的。确定这种土地的岗数,通常于某次清查土地时建立,而萨玛达村是1847年那次确定的。基于土地的差税,理论上是建立在这些土地的岗数上。但村民最关心的,是最后确定具体差税的清单及所需的数量。村庄保存一份副本。
上面列举计算岗的种类称作外岗(Phyir-kang),即“外(差)”或“地方政府的岗(差)。它适用于以整个村庄作为一体的情况,萨玛达的“外岗”,即一个(岗)差或堆岗(dur-gang-vdur-rkang)需支5个兵差或马一岗(dmag-rkang)。然而,这些数字对于村民,甚至对于村子的管理人员的意义甚微。它事实上并不确实,即这些土地单位与实际差税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如上所述,萨玛达差巴关注的是,该村必须支付的差税清单。
然而,还有另一种计岗单位,它在村社事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囊岗(nang rkang)或“内岗”。村民将囊岗用于内部计算掌握土地的大小,以及如何分摊全村所有的差税义务,萨玛达共分成14个这种“囊岗”。每户差巴家庭拿着由江孜县政府颁发的详细登记他们占有土地权的文书(ag-vdzin),其中记载每块土地下种的数量,该户一共掌握多少囊岗或“内”岗(“inner”gang)。8户家庭分占14内岗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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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名称 |
内岗数量 |
家庭名称 |
内岗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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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Mao) |
3.25 |
5、夏罗(shalo)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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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纳(Gyana) |
3 |
6、贾纳称嘎(Gyanatrangga)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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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巴(Genba) |
2 |
7、达巴(Tagba)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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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诺巴(Noba) |
1.75 |
8、达苏(Tagsur) |
0.75 |
正如岗是用于土地,以征收差税的基本度量单位,而克(khal)是用于支付的容积的基本度量单位。虽然各地有容积差别很大的各种克,但政府坚持使用一种标准的克征收差税,即称作垫净卡茹(bstan vdzin mkhar ru)或博(vbo)。根据不同作者 所述,一克大麦(青稞)大约相当于27—33磅。既然克是一种容积的单位,又由于不同作物的重量不同,所以无法估算出精确的数字。
为了说明一户差巴家庭拥有土地的大致规模,让我们看看诺巴Nopa(Nor skyid)家庭在其土地占用文书中列举的情况,这是该家长根据记忆复述的。复述的地块占其实际拥有土地的90%,而且包括他拥有的大块土地。上引文书中每块土地下种(son)的克数列表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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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名 称 |
每块地下种(son)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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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贝杰坚(dpal skyes can)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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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切莫(shar che mo)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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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辛莫切(zhing mo che)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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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卡德切莫(ka rder che mo)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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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拉尖(zla rgyand)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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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森贝森楚:玛里(2)(zing spe zing krug:ma li)(2)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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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域热拉玛(yu ra lha ma)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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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甫基学(kyang phu dkyil shos)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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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佳白切莫(brgya rbal che mo)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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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拉康(lhas kham)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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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拣阿基木热(gyem a sekyid mu ra)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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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热三(ra zan)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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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金白(khyim spe)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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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德钦(bde chen)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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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曲康玛(chu kham ma)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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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夏乌(sha w)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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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巴汉(spa ham)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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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索贡俄(3)(ri sog gong)vog(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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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学切贡俄(2)(shos che gong:vog)(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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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巴日姆(ba rim)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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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安公(ngan rgon)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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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东加布(stong rgyab)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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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白让(spe rang)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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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白松(spe zung)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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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贝玛基(spel dmar kyid)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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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查贡(brag gong)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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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巴乌(ba’w)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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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散董(zam gdong)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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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拔穹(bag chung) |
3 |
|
30萨日比阔(sa ri bi khog)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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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克 |
gzhung rgyugs sa mda’nor skyid kyi khral rkang gcig dang bzhi ca gcig kyi sa cha thob grasl/shar che mo la son khal 80 dpal skyes can la son khal 150 zam gdong son khal 3 shos che gong’og gnyis la son khal 8 ra zan son khal 15 gyem a skyid mu rur son khal zo yu ra lho ma son khal 25 bde chen son khal 10 ba rim son khal 8 chu kham ma son khal lO spe rang son khal 51 has kham son khal 20 sha’ul son khal lospe zung son khal 5 zhing mo che son khal 30 kyana phu dkyil shos son khal 25 bag chung son khal 3 ngan rgon son khal 9 spel dmar kyid son khal 5 brag gdong son khal 5 sa ri bi khog son khal 3 ka rder che mo son khal 30 khyim spe son khal 12 stong rgyab son khal 6 rgya rbal che mo son khal 20 zing spe zing krug ma li gnyis la son khal 25 ri sog gong’og gsum la son khal 10 spe ham son khal 10 sngon du kyang bu spe grang gis ’dzin pa khral rkang phyed kyi thob khong gsar du byung ba zla rgyang son khal 26 ba’w son khal 5 bcas dang ri tsa thob gras snga chen dngul srang 115 snga chung dngul srang 5 rkyen chen srang 5 she lung nas srang 10 phrabs rang nas srang 5 du lung srang nas 115 shar sprin nub sprin nas srang 115 mal bzang nas srang 31 ho chung nas srang 5 rdza phu’dud nas srang 6 bcas bdag’thus lag ’dzin du rhral spyi tshang’dzoms nas me lug zla tshes la//
以上这些(还包括他记不起名称的另外10%的土地),再加上这个家庭有权占用10块牧场。
农业统计:美国农业部1967年发布,美国一英亩土地平均播种1.59浦式尔(每浦式尔约36公斤)大麦,但同时指出可灌溉地可增播至2.5浦式尔。按后者计算,又大约以27磅为一克大麦,我估计诺巴掌握可下种650克籽种,约合146英亩的土地。这个粗略的估算与诺巴估计他占用的100英亩多一些的土地数差不多。这一数字也大致与萨玛达其它差巴所报土地数相吻合,即从最小家庭掌握20英亩到最大家庭掌握300英亩土地面积。
藏语称差税为差(khal)。每一差税义务均起源于一些“基础”(rten),它皆以土地的形式出现,或是可耕地或是牧场。有两类差税差巴必须支付。其一是向他获得“差地”的直接领主支付的。对于贵族的农奴,即指贵族家庭的农奴。对于雄居巴农奴,即指他们是属于地方政府的农奴,这些差税与其它术语相对应,叫作囊差(nang khral)或“内”差。第二类差税向西藏地方政府支付。西藏地方政府认为,西藏所有的土地最终都属于它,因而理所当然有权向那些使用这种土地者征差税。而这些差税的种类和数量之间的差别很大,是官僚主义的中央集权和封建割据之间的重要较量。而对于雄居巴(政府的)农奴,这并不是引起争论的焦点,他们是西藏地方政府差税的主要提供者。
西藏的差税包括徭役(rkang vgro)以及实物和货币(1agl don)两类。服徭役依次指乌拉(vulag)或人力徭役,达乌(rta’u)或乘骑的牲畜徭役,以及开玛(khal ma)或驮畜徭役。藏族一般习惯于称呼这些具体的徭役,而不愿笼统称作徭役(rkang-vgro)。以这些情况为背景,让我们现在来考查萨玛达实际的差税义务。
萨玛达的差税义务
主要的一组差税是一系列的“地区政府的内差”(rdzong nang khral译者按:即县属或宗属内差)。这些是支付给村庄的直属领主——县政府的,占主导地位的是实物或货币税。
地区(县)政府的内差
1、格糌(Dge rtsam),10克炒熟的青稞面。
2、鄂却(Lnga mchod),15克青稞。
3、巴布杂(vBab tsa),75亚玛的干草。
4、学居(shog rgyugs),2克有毒的花。
5、俄日(Dngos rigs),52桑,(译注:sang,每桑是一两藏银)
6、夏差(Sha khral,肉差),92克肉,8捏嘎,6博。(译注:此处kay克, nya-ga捏嘎,por博均为重量单位。)。
7、康捏(Khang nyer),1人及其花费。
1.格糌(Dge rtsam):此差于藏历4月格杂(sger rtsa)宗教颂经节期间,用于供养江孜的白科儿曲登寺(Dpal vKhor chos sde monastery译者按:即白居寺)的僧人,虽然这一差税如上所列是糌粑面,但实际则折算成钱。而且由于它出现于特别的时间(一般于藏历10月25日征集差税),它先由一个世袭的县秘书支付,然后由萨玛达村再付给他。另有同类其它的一些差税,也与县秘书(出自甲聂儿家Bya nyal family)作了同样的安排。
2.鄂却(Lnga mchod按:即五供节):一种用于资助10月25日诵经节的差税,这是为了纪念占统治地位的教派格鲁派的创始人宗喀巴的逝世。与第一种税同样,先由县秘书支付,而后由萨玛达村根据购买青稞时的价值付于他。
3.巴布杂(vBab tsa)一种相当于30标准畜驮(to po)的干草税。
4.学居(shog rgyugs):这种税需2克花,藏族直呼为‘毒花’(dug gi me tog)村民认为这种花制备于造纸。此税一如上述,仍然先由县秘书支付。
5.俄日(Dngos rigs译者按:意为物品):旧差税薄上,除基本食物税之外,又增加了一些用具,例如:一些典型的项目是铁环、针和皮绳。这些东西折成钱,萨玛达村需付60桑(srang,两)藏银 ,以后的一次改革中减少了1/4,实际共为52桑(两),这个数日延续至今仍是相当可观的一种税。
6.夏差(sha khral)萨玛达的肉税,是县里内差中最重的一项。这种税用另一种肉克衡量。不论羊腔多大,县里官吏不允许任何一只羊腔重于4肉克。这项税相当于25只绵羊。村民把这些羊赶到江孜一个小旅店主那里,他们与店主订了长期合同。店主为他们屠宰羊,留下内脏及头作报酬,但需供村民住宿。
7.康聂(khang gnyer):这是一项徭役差,村子要供应一个人在县的首脑机关当差,他是县的邮差(与12个像他一样的人轮换),还要负责维护县政府的一部分房屋。村子付给他工资,还需支付修缮费用。
色却(Gser lcog)差税
1、玛儿差(Mar khral,酥油税)46酥油克
2、夏差(sha khral,肉税)2.5肉腔
3、巴儿差(vBal khral,羊毛)5克羊毛
4、那姆差(Snam khral,毛料)4两8钱藏银
5、朱差(vBru khral,青稞)130克(折成钱)
色却(Gser lcog)差支付给江孜白科儿曲登寺的一部分,庄园的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掌握在一个贵族的手中,因为他向政府租用了这个庄园。
1.玛儿差(Mar khral,酥油税):以专用的酥油克支付,每克约重6.5磅。象桑(srang,藏银:两 )一样,通货膨胀打击着这项税。1860年1.5克奶油约值一两藏银,但1950年时,在拉萨一克涨到20两。到1958年,同样的一克约值300两。因而46克酥油意味着一个相当大的开支,特别是寺院使用的克大于政府的标准克,所以上述数字需相应地增加。
2.3.和4项不须解释。
5.朱差(vBru khral),虽然此税列为130克谷物,但萨玛达获准将此项折成钱。村里掌握一份由噶厦(Bkav shag)颁发的老文书,它规定折算率为每克6钱藏银,并规定不得提高折算率。
末尾的这项差税在摄政达札执政时(stag brag:1940-50年)出现争执。重新考查萨玛达的土地和差税之后,当地行政官通知萨玛达的差巴,由于通货膨涨,折算率每克6钱藏银已不适当,只不过是小额施官。并告知他们,今后需付130克青稞实物。作为回答,萨玛达的差巴告诉政府,他们并末得到支付这项差税的“差地”(Brten)。他们申辩说,最初支付给色却(Gser lcog)的这项差税,只是表示一种信仰,并未建立在使用差地的基础上,他们让政府审查他们的土地登记薄(sa leb rtsis),并坚持其中找不到支应这些差税的差地。此外,他们还交上噶厦颁发的规定不得更改折算率的老文书。争执的结果,摄政(以及并非直接的领导,即经营管理此庄园的贵族家庭)未能更改这项差税。以此事为例证,可看出政府与雄居巴(政府的)农奴的关系,并表明当农奴的权利涉及法令或条例时,他们可以坚持维护自己权益的程度。
西藏地方政府的实物和货币税
1、甲辛诺松(Rgya shing brngos gsum),3钱藏银
2、颇玛(Bogs ma,租金)126两藏银
1.甲辛诺松(Rgya shing brngos gsum):过去这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基本税收。然而,随着岁月的流失,此数量保持不变,而通货膨涨使这税变得无足轻重。
2.颇玛(Bogs ma):这确实是一种租赁费,但由于它与萨玛达的土地有关,我将之归于此项。
世代相传,萨玛达的差巴,使用一些在他们境界以内的空地,放牧他们的牲口。本世纪的头十年,依据中国皇帝在拉萨的代表——驻藏大臣(Amban)的建议,创建了农务局,管理“多余的人和多余的地(mi lhag sa lhag)”。西藏政府声称对西藏所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据此,新农务局颁布(通过噶厦和统治者)一条法规,规定任何闲置不用(多余的土地)十年的农地,只要有人报告农务局,并得到它的允许,就可使用。头三年,使用者不需对这块新地交任何税;此后,只需向农务局交收获量的1/10;如果此地有主人,1/20的收获量或1/20的土地归主人,作为补偿。这些土地称作萨颇祖巴(gsar vbol zhu ba)。土地的新使用者从农务局领到一个执照(lagv khyer),并且不须对此土地支付其它的差税。不过,这块地并不能算作使用者的世袭财产,而被视为颇玛(bo-ma)或租赁的土地,因而最终的支配权留给所有者——政府。当然,使用者最后可以请求噶厦,并获得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正如下列所示,由于旧的使用者通常总想阻止新的请求,所以新法规产生了大量争端。其中一例是,有权势的贵族多仁(Rdo ring)家的强佐(phyag mdzod)或总管,向农务局请求使用萨玛达已经用作牧场的轮休地。萨玛达村民闻汛后,他们也请求农务局承认他们对该地使用权,从而造成争端。政府最后处理争执时宣布:萨玛达村可以保持占用该地,但他们需偿还总管因遭受诉讼决议而损失的全部开销。此外,萨玛达村需付给农务局一项固定数量的颇玛(bo-ma,租金)共计130克谷物(将它折成126两藏银)。
西藏政府的徭役差
1、玛差(Dmag khral,兵差)6.25人。
2、达乌开玛(rta’u khal ma运输差)无限量。
3、都囊姆拉丹擦学(Dud gnam la btang tshad shod)无限量。
4、尊差(Btsun khral,僧差)不定期。
1.玛差(Dmag khral)或军差。上文我已提到萨玛达有五个玛岗或军差岗,记载在政府的差税薄上。这五个玛岗,需他们出五个士兵去甲琼(Rgya-sbyong)兵团服役[西藏第一个兵团是弥旺一颇罗鼐(Mi dbang Pho 1ha nas)于十八世纪初创建];同时还需出1.25希那(Bzhi na)兵给古松(sku srung)兵团。[希那(Bzhi na)征兵是每4个玛岗(兵差岗)需出一士兵服役]。因此萨玛达的全部兵差是出6.25士兵服役。
差巴集体雇佣人为他们服兵差,支付被雇者的费用和工资。直到1933年,他们给每个人9只绵羊肉腔和9两藏银。然而到热振(Reting,1934-40年摄政)摄政时,士兵要求付给他们现金,每人可收8朵则(do-tse)或400两藏银,此数不断增加,1950-51年,每年工资是40朵则(2000两藏银)或大约100克粮食。村里还需供应士兵的衣服,以后甚至包括卧具,这种私人支付的工资之外,政府还发给士兵工资,即糌粑面(每月12克)和一些钱(具体数日因兵团而异,视兵团每天是否供应汤和茶)。
2.西藏政府的运输徭役差,通过“措”(tsho)或镇的机构组织。“措’(tsho)是一个小的区域性组织,它一般包括几个邻近的村庄。它的职能仅是维持延伸至所有各个政治组织的萨茨(sa tshig,驿站)。徭役运输网的运转。这个运输通讯网包含上百个驿站(sa tshig),它的职能是出牲畜和人力,运输货物和人员到下一个萨茨(sa tshig,驿站)各站之间的距离不一,就我所知最短的大约八英里(每英里=1.609公里,八英里近13公里。译注);最长的约25英里(约40公里,译注)。沿着这些路线运输政府批准的货物,公文和官员。
驿站义务需各种服务,其中最重要的规定是:(1)开玛(khal ma)或称为驮畜,(2)达乌(rta’u)或称为骑畜。由于这两种服务很重要,西藏人往往通称为达乌开玛差(da-wu kay-ma畜差)。当然还有其它的义务。这些畜差之外,按照路条(lam yig)上的说明,村民还需供应烧柴、住宿,以及与货物一同去下一个驿站康玛(khangmar)或嘎拉(Gala)(见图1),沿途装、卸驮子的人。
图1 从萨玛达通向各驿站的徭役运输路线
萨玛达措(tsho)不仅包括萨玛达村,还包括上萨鲁(salu)村[它是贵族帕拉(Phala)家仲堆庄园(Grong stod cstate)的一部分]以及隶属于至古(vBras khud)寺(见图2)的寺院庄园的两户差巴家庭。这些徭役义务的总基数是24个内岗差。14个内岗差由萨玛达村支应,9个归上萨鲁村子,1个归寺院的农奴。根据囊岗(内岗)数的比例出这些义务,即:萨玛达村负责58.5%的差税,上萨鲁村37.5%,至古寺负担4%的差税。
为了促使履行这项徭役,该人必须持有称作“拉木宜”(1am yig,路条)的乌拉牌照。乌拉牌照最初由噶厦(无须事先由上级批准),还有摄政(用他自己的印件),以及达赖喇嘛(用他自己的印件)签发。地区长官(基巧巴spyi khyab pa)也可签发乌拉牌照,但只限于在他们的区域内使用。商务代办(Tshong spyi意为:商务总管)有时也可签发乌拉牌照,但只限于商业事项。这些乌拉牌照(1am yig,路条)指定持照人可要求什么,如需要的骑畜和驮畜的数量。向村民(实际是村里头人)出示乌拉牌照之前,持照人须先把它交给地方官验证,这一过程称作通证(thong vdzin按:指各县在差徭派出单上的批注)。没有经过通证,村民不须履行差役;但另一方面,地方官也不能拒绝核准乌拉牌照。有两种一般的乌拉牌照:永久性和一次紧急性的,持有一次性紧急类者不易详细确定其数量,而萨玛达承担永久性的,举例说明如下,举例前,须说明任何丢失或损坏——这是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由于道路不好,以及两边往往是悬崖深渊——必得由支应此差的村民赔偿损失。再者,十三辈达赖喇嘛统治期间,颁布了一个新法则,规定使用者必须对每一开玛(kay-ma)即驮畜和达乌(ta-wu)即骑畜,支付2学(2 sho,即藏银2钱)和4学的报酬。虽然村民只须供应指定数量的牲畜,但使用者往往声称某某机关立即需要这批物资,强烈要求他们出额外的牲畜。村民出于万一出现丢失或损坏的考虑,他们可以提醒使用者,早已提供了额外的服务。
图2 萨玛达村及其周围的村落
对于萨玛达镇,持有长期乌拉牌照者主要是:a、定日哲康(定日米局,Dingri Bras khang),这一差役是经过嘎拉来到萨玛达,需运送的一大批米,一次是藏历六月或七月,一次是藏历的十一或十二月。这些米最后运到拉萨的拉恰(Bla phyag按:即商上)机关。他们的乌拉马牌上署明村民一年须运四次,每次出150-160驮畜。但他们修改为每年运二次,每次征用300驮畜。押送米驮的有4个驮加布(dod rgyab),即由定日机关派出押送驮队的工头。他们到达某地,得为他们安排房子住宿,一般的安排,由三个村子轮流承担:每14天萨玛达供应房子及其它,萨鲁村负责9天,至古1天。连同房子,承担者还得供应柴火、饲料、卧具,但不负担食物。除出300驮畜之外,还要加上4匹骑畜(ta wu)。这300匹牲口,分成14-9-1的比例基数,建立在村民内部分摊囊岗差地的基础上,如果某家没有足够的牲畜,担负他一次应出的驮畜的份额,他或者租用牲畜或者要求(同时并且贿赂)驮队工头,让自己分几次完成。最多允许分三次完成。通常一户若被征用10匹以上的驮畜,可分2次完成。例如:要求供应300匹驮畜,萨玛达14囊岗需出174头牲口,为此,诺巴家庭以其1.75囊岗差地,需出约22头牲畜。此外,村民为每15头牲畜,派2人照顾。定日机关还写明要负责回来的牲畜,但这种一般不需很多驮畜。
b、帕里哲康(帕里米局Phag ri Bras khang,)一年来两次(一次于十一月,另一次十二月)需200驮畜,而回程需300驮畜。然而,由于此差出现于春季,牲畜状况不佳,正值牲畜忙于农耕和死于缺乏饲料之际,这是畜差徭役中最重的一项。
c、桑耶嘎梅(Bsam yas Dkar me):从理论上讲,这一乌拉牌照是运送酥油给桑耶寺点灯之用。然而掌握这一差税的权力,被寺院出租给商人,商人为了使用这个乌拉牌照,付钱给寺院。所有这些事务由拉萨的一个大户掌管,他将固定金额的现金送给寺院。这些商旅从嘎拉上来一次又返回一次,每次约需200驮畜。他们来无定时,这取决于哪个商人租用这个权力,以及他运送何种货物。
d、削柱布(shog grub):此为运纸差,从帕里运到江孜和拉萨,一共约需200驮畜。
e、朱巴拉恰(vBrug pa La Phyag):此差归不丹一大家族掌握,直至14辈达赖喇嘛时,他们握有4或5个拉切儿(lag khyer按:意为执照),它是类似于乌拉牌照式的公文,通常与某人的免税有关。每一拉切儿需支应约40-50驮畜。
f、新年期间,通常有急需运输的干果,从帕里和卓木(Gro mo按:即亚东)运到拉萨,要日夜兼程以保证年前运抵拉萨。
上述掌握永久性乌拉牌照者,是经过萨玛达最大的支徭役差者。除此之外,还要加上许多小而不规则的运输,它们出自政府的各个部门,以及各种用乌拉牌照旅行的官员。其中有些属常规性的,诸如邮差(sbrag pa);和政府的信使(c drunp),但这些大多不规则。
萨玛达两个根保(头人)中的一个,负责安排此镇全部徭役差。通常,如果此镇包括雄居巴(政府的)差巴,他们的根保负有全权组织差役,根保坚持记录在案,镇上谁完成了那项萨茨差,那一天该轮到谁当差,而且,使用者最初向他出示公文拉木宜和通证(即乌拉牌照)时,还需验证其合法性。履行这项驿站运输徭役,是雄居巴(政府的)差民向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一项服务。不少情况,村庄专门沿主要商道建置,以便于用徭役运输货物。
征集的又一项类似的徭役是宗切尔(rdzong vkhyer,)按字义是征集地区间的运输,不同于征集萨茨(驿站差),这种差藏族称之为廓——巴布(sgo-’bab),即门前差,宗切尔向全区调集牲口集中于地区首府(此处指江孜)。从这里将大量需运的货物输送到下一个地区的首府。这项征用无规律,可发生在任何时候。它由地区长官征集,称作措本(Tsho dpon,镇长)的当地官员管理。
这项差一般由地区长官(县官)根据所需驮子的数量,颁发命令给措本实行,通知他调集比如说600驮畜。然后措本颁发命令给区内所有的措或镇,告知所需的数量,然而,既然这意味着要运到下一个县,大多数村庄愿意让措本自己安排运输,他们付钱。
3、都囊姆拉当擦学(Dud gnam lab tang tshad shog):这是全民的徭役差,虽然相对而言较次要。它按字意,可译作“谁家向天上冒烟,(译者:指住户生火做饭),就得来(当差)!”。此差落到所有人户的头上,不论他是差巴或堆穷。它是为偶尔的特殊劳务,诸如修理主要灌溉渠道之类而没,它要求按指定时间,每户来一人服役。
我们议论的最后一项差役,称作尊差(btsun khral)或有时称作札差(grwa khral),而两者皆可解释为“僧差”。这项差的权力归寺院,依据萨玛达的情况,至古寺的僧人数量,通过自愿方式,不足以维持在一定水平上时,该寺可从他们所在的地方征集小孩出家为僧。这项“僧差”有两种习惯的征集规则:
a.对于差巴家庭,规定如有3个男孩,中间的一个须出家为僧(bu gsum bar ma)。
b.对于堆穷家庭,规则更具强制性。若一家仅有2个男孩,寺院有权要求一个大的出家为僧。
这项差,不仅因为差巴义务的境况较好些,还由于他们比一般更穷困的堆穷家庭,更便于躲避义务。
一如上述,萨玛达的差税,基本上是根据每户差巴家庭占用土地的囊岗(内岗)数支付的。一家掌握2(14岗中的)囊岗土地,因此就要负担萨玛达集体全部差税的2/14。然而,他们还想法让掌握其它非土地类财富者作出补偿,即通过一个叫作“审计处”(mgo sgrangs),半年再分摊一次的机构。这种再分摊,按照当地囊岗下面一种叫作甫鲁;(Phu-lu)的次一级单位计算。六个甫鲁等于一个岗,萨玛达下列各项等于一个甫鲁:75只绵羊,或105只山羊,或22头公牦牛、母牦牛,公牛,犏牛和母牛,或者一座新建的房屋,或者一个18岁以上的人。每一这类甫鲁,需交一两二钱藏银的补偿费,这项钱作为单独项目存入村社基金(叫作基干姆,或“公共的箱子”),它用于村社需支付给诸如根保(头人,见于下述)和康捏(khang—nyer)的工资,以及全村遇到的诉讼等开支。这种半年一次再分摊相当重要,一方面,由于富裕和贫穷差巴问最明显和差别,是前者拥有很大的畜群;另一方面,一户人家经济衰退的最首要标志之一,是畜群的缩小或损失。
萨玛达村内部的经营管理
像萨玛达这类雄居巴(政府的)村庄的运转,限制在法律上不平等结构之内,即差巴与堆穷阶层之间不平等,以及法律上差巴阶层之间的平等。堆穷永远从属于差巴,而差巴间一律平等。
村社集体作出重要决定,完全受差巴的制约,因而在萨玛达即由上述八户差巴决定。影响村社的决策性规定,须在差巴家长相聚时(它相当于一个村议会),征得这些家庭中每户的同意,因而在行动前须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意见分歧,须将问题呈报村外的长官(或重要人物)去调解或决断。经常召开村民会议以商讨周期性的事务,诸如支付差税等等,但更多的是在艾德?荷克(ad hoc)基础上召集会议,讨论须村社作出决定的一些问题。
村里日常事务的管理,由两个称作根保(gen-bo,“长老”)的事务员执掌。这两个人由村社委员会从差巴家长中指派,任期不定,但村社委员会显然保留着从机构中撤换他们的权力。两个根保中的一个,主要负责村社的内部事务,特别是组织和管理那些复杂而连续的徭役差(da-wu,kay-ma,运输差)。另一根保所起的主要作用,代表萨玛达与外边的官员和个人交涉。只付给两个根保一般工资,而且至少在萨玛达,他们不得通过其职务聚敛财富。而这并非从以下事实中所能见到的一个例外情况。所有雄居巴村庄(政府属下的村庄)都有相当于萨玛达根保似的事务员,但补充他们的方法,即便在江孜地区也各不相同,有通过世袭转换的,也有通过一种规定,于每户差巴家长间轮流执掌这一职务。在前类的一个村庄(phye vbrog)中,世袭的事务员看待这一职务是如此重的一个负担,以致他竟然通过诉讼,以强迫其它差巴分担管理的义务。
当然,根保的权威显然受到制约。他们是差巴家庭集体的代理人,没有权力或威望单方面地做出决策性的规定,影响其它差巴。这些根保与其它差巴间关系情况下,一般情况是,差巴选出代表(’thus mi)陪伴根保外出,代表他们在地区首府交涉事务。虽然表面上这些代表是送去推进根保的工作,但差巴相当公开地表示,更深的理由是保证根保恰当地代表了他们,并为他们争得最有利的条件。
尽管根保对其它差巴没有正式的权威,但他们通常能对决策性规定施加相当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力一部分源于他们个人的特性和成就,一部分源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其他差巴尊重根保这一职位的威望和指挥权。它包含一套很高价值的技巧和品质,诸如有文化、口才、智力、公正、与他人相处的能力,以及通常有效地竹理好自己的土地和家庭,虽然根保一般选自中等或富裕的家庭,但自己富裕并不是主要的标准。不具备上述所列的个人品质,不可能在萨玛达获得这一职务。由于根保在经济上坚稳,他们对来自富裕差巴的潜在压力比较自在,而且相反,可对较贫困家庭施加额外的力量,以提携他们跟上趟。
以上对权威的制约,对于根保(作为差巴的代理人)与大量居住在村里的米波堆穷之间的关系,当然并不恰当。在理论上,这些堆穷只与他们的领主有关(从他们那里得到米波证),但居住在村社集体控制下的土地上这一事实,将他们置于一个很脆弱的境地,而根保事实上对他们行使巨大的权力。根保判决堆穷之间的争端,处以罚金,甚至在有些场合实行肉体惩罚。根保(和差巴)显然统治着居住在那里的堆穷。
那么这些堆穷又怎样呢?他们在维持村社运转,以及在社会系统中所起的一般作用又是怎样的呢?
萨玛达村中堆穷的作用
堆穷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劳力资源,没有他们,整个雄居巴村庄系统,以至因此政府地方上的行政体系,就无法运转。萨玛达约75户堆穷家庭,不仅为农田提供了大批劳力,而且为各种特殊职业,从手工业诸如铁匠,到不可接触者的职业,例如背尸人等等提供了来源。即便对于那些经商者(堆穷),显然仍是农业维持着他们生计的基本来源。
堆穷维持他们的生计,主要靠从差巴那里租借小块的可耕地,或以劳力从差巴那里获得日工资。而前一种方式,显然是惟一更重要的维持生计的形式,在差巴与堆穷的关系中,它挺立于复杂的经济战略的中心。
最普遍租借土地的形式,藏语称之为“工作地”的(1as zhing)。这类经营,一块或更多的小块农耕地,可租借一个农业季节。
然而所有的劳力并不是可以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环境中协商议定的,萨玛达的差巴,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使用一种米波堆穷农奴,以保证他们对劳力的需求。我所论及的这类农奴,称作“公共的农奴”或基米(spyi pavi mi ser),“公共”的意思并不意味着低声望,而是集体。基米是以村庄为一个社团统一体的农奴。
其中的一种实施办法,是通过差若(khral rogs)或“助差者”这种惯例实行的。差若是住在萨玛达的基米农奴,他们一般均贫困,村社集体地强制他们为指定的差巴家庭,在差巴的基地(tra—bas’,差地)上工作,以分担其差税负担。基米堆穷农奴在这种事上不能不服从,虽然他们会收到按一般日工资额付给的劳动报酬。与此类似,差巴以居住的基米为一种来源,从他们可获得兵源。年轻、未婚的基米,有责任作为村庄雇佣的士兵而服役,当然也付给他们与从外而雇来的人同样的工资待遇。
另一个可获得自主劳力的机构,出现于这个世纪的头十年,即新建的农务局,开始对任何从他的领主那里逃脱三年以上者,以很低的费用发放米波证书。虽然一开始这种方式在农奴中非常受欢迎,但以后终于实行了一种称作钉针法(khab gong gzer)或“将针钉牢在衣领上”的办法,它允许支差者(差巴村或领主)向该机构申请,强制他们地区的该机构的米波农奴为他们劳动。萨玛达的差巴这样做了,因而得以使用这些农奴,当然他们还得按通行的日工资付报酬。
我想在此介绍一个差巴家庭所须劳力的实情,将更有启发,前此已详述萨玛达诺巴(Nopa)家庭的土地和而积。我曾说他家握有1.75囊岗(约占全部差税的12%)或约100英亩的土地。而他远非萨玛达差巴中之最大者,诺巴处于中间状况。那里还有三户比他更大和四户比他更小的家庭。
诺巴通过“工作地”维系着十个岗米,再者,他虽然并没有自己世袭的仆人(mi rtsa),但通常全年雇佣下列仆人(g?yog po):2个牧工,1个赶毛驴的人(用于徭役运输差),1个照料马、奶牛、公牛的人,1个照顾家务的女仆。此外,加上在藏历正月底,他还另雇2个牧工,在关键时期帮助绵羊产仔。这2个牧工一般要用约3个月。作为他劳力的中坚,诺巴需15个长工,和2个用几个月的短工。而这绝非他所需劳工的总数。实际上,他全年还雇佣许多付日工资的人(每天一doh,再加食物),以增补他支配的劳力。显而易见,没有这些由堆穷提供的必不可少的人力来源,差巴家庭(以及由此最终涉及的村社集体)无法运转。
结 论
这就是差税系统,以及通过它引出的组织结构。我在结论中,将考查这些组织结构与一些政治的和技术——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我将指出这篇论文考查的,政治和技术——经济规模的方式,形成了村庄的社会组织。
正如堆穷在村社经济体系中扮演了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雄居巴村庄在维持整个西藏政治体系中,同样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像萨玛达这样的雄居巴(政府的)村庄,对于西藏政府并不仅限于是实物和货币差税总收入中的主要来源,而尤其是关键性的徭役运输网络中的支柱。通过它西藏政府以最少的人力和财力,与各地政府组织维系着通讯联系。当然分担这种徭役差,使邮讯运输网络运转,并不仅限于雄居巴村庄,但他们无疑肩负了大部分重担。事实上,经常是政府有意识地创建或改建雄居巴村庄,使它处于关键的地理位置,以便开展或支撑运输网。西藏政府的地区行政管理,显然建立在这些雄居巴村庄履行徭役服务的基础上。而政府事实上觉察到这些村庄所起的关键性的重要作用;从历史上设置称作朗(glang)或“公牛”的行政官吏,也可看出政府认识到这些村庄的重要性。
1847年清查土地,为创立朗这一新官职提供了机会。最初只试验性的引入江孜的3个地区,汪丹(Dbang ldan)和那姆 (Rnam), 以测定其效能。改革的目的概括于这句短语中:“小牛拴在公牛的脖子上”(glang ske bchu dogs)。小牛在此隐喻雄居巴,公牛隐喻贵族或寺院领土。政府的目的,在于促使这些地区所辖的大庄园主富裕和显赫,如须要介入,扶持重税者,政府的差巴农奴。清查期间,由于重税和自然灾害,致使许多政府农奴,由于无力支付他们的差税义务,逃离他们的土地。这样,领主有责任选派一个朗官员计划和接合政府农奴的利益,以便排除引起他们不满和无力支付共差税的原因。这些朗的作用,是利用他们领土的财富和权力,援助和保护那些更为无助的雄居巴。尽一些努力使他们既支付了差税又维持了生计。
这种关于政府维持雄居巴村庄生存力的说法,并非没有根据。我们知道萨玛达是怎样不仅负担各种实物和货币税,而且还承担着沉重的兵差,以及两种徭役运输差。这后两项义务特别艰巨,它既然不像其它差税,在数量和时间上敞开,换句话说,须服务的数量和时间即不是一年中所需牲畜的数量,或何时,以及有多少使用此差的人来到萨玛达。虽然村民能估计出几起大的用差者,于固定的时间到来,但仍有一些陆陆续续而不固定时间涌来的货物和人通过这网络,因此支差者须随时准备好必要的牲畜和人力资源。例如,萨玛达像诺巴这样的差巴家庭,长年须维持一个赶毛驴的,照顾用于此差的12或13个毛驴,以及3或4匹马。
政治上的需要,以及对支差者的横征暴敛,作为一种基本技术——经济因素的结果,反过来限制了能满足这些需要的结构的形态。要维持牲畜,随时准备支应徭役牲畜运输差,须产生经济盈余,这是差巴式的经营最适应于达到此目的。如果我们以差巴式的经营方式,及其可达到的产量,与我们在24页所述的至古事例中说明的情况相比较,我们可看到巨大的差异。附属于这个寺院的村庄,由大量的农奴组成,每个农奴掌握一小块可耕地。以此为基础,这些农奴能为寺院的田地,提供徭役中的人力,但他们自己仅能生产出稍多于给养的庄稼。他们虽然不能产生盈余,用以豢养毛驴和马,牲畜需要饲料和干草(这两样在西藏都很贵),同时还要在时间和工作上支出相当多的人力。
此外,西藏已经相当低的产量,在一个只掌握少量土地者的手中,会更低。在这种处境中,掌握者既不能让田地休耕,也不能在他的田地上轮作各种庄稼,因为他受制于几乎要全部耕种主要的大麦类。滋补(性)的庄稼,诸如芥菜(pad-gang)不经济,所以不种。因此,他的收成显然低于差巴;差巴得以经济地轮种庄稼,而且经常让土地休耕,而仍能获得丰硕的收成。
至古寺的实例说明了这点。我以前曾指出寺院实际负责1/24的徭役运输差。根据我的论点,他们的“被束缚”堆穷农奴,事实上无力维持,为完成此差所需的牲畜,实际正是如此。寺院造就两户差巴家庭,他们掌握着大量土地,其主要作用是完成徭役运输差,给他们以大量经济资源,期望他们用以生殖必须的经济盈余,以维持为负担此差所包含的,豢养牲畜及其它开支。萨玛达担负共它运输徭役的支差者,——贵族帕拉家族的农奴——同样被分为两部分(上、下萨鲁),其中一部分是一个差巴村,负责徭役运输差,另一部分是“被束缚”的堆穷村,它主要为领主的自营地,提供农业劳作的人力徭役。
因此可见,米波堆穷农奴的组织模式,是政府因须维持徭役通讯运输网络而产生的结果,也是由于这种差税规定办法,而产生的经济——环境局限性的结果。(恶性循环)
译自《中亚杂志》1971年15:1,1—27页,
Melry NC Goldstein:“Taxa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a Tibetan Village”《Central Asiatic Journal》1971,15:1 P.1—27.
这项研究所依据的资料,是在印度迈索尔(Mysore)西藏难民的聚居地,用20个月的时间(1965-67)实地考查所收集的,此研究非常得益于有大量来自该地区提供情况的人。例如:这篇文章讨沦的问题,由大约八十个,生来就具有和后天取得各种社会地位的,从该村庄来的人,提供了主要的情况,此外,还有许多从邻村来的人供给其它情节。
我所使用的方法与技巧的简要介绍,参见本人另一篇文章的引言,该文题为“西藏家系里的婚姻法规”。见鲍克斯巴姆(D?Buxbaum)所编:《法律在国家现代化中的作用:以历史和比较的观点,透视中国的家庭法规和社会变迁的专题研究》。华盛顿大学出版社(预定1970年出版)。
(原载《中国藏学》1990年第1期,陈乃文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