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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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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1 来源:西藏信息港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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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当日,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之一的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并表达了希望早日解放西藏的强烈愿望。
新中国领导人决定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积极争取和平解放西藏。然而,当时处于亲帝分离分子控制下的西藏地方当局非但拒绝响应,反而企图以军事和政治手段相对抗。在各种劝和努力未能奏效的情况下,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了以军事促和平的昌都战役,并解放了昌都。随后直属政务院领导的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宣告成立,所属各县人民解放委员会也相继建立。昌都一役,促进了西藏的政治变化,最终促成和谈。
1951年4月至5月,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与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的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举行谈判。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签订。协议签订后,十四世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根据协议,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达赖喇嘛为主任委员,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西藏的改革是《十七条协议》确定的原则。但在上世纪中叶的西藏,已被欧洲革除数百年之久的封建农奴制度,仍被西藏农奴主阶级视为不能变革的美好制度。因此,围绕要不要执行《十七条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爱国进步力量与西藏上层及守旧势力之间经历了尖锐复杂的斗争。1959年3月10日,西藏的反动农奴主阶级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公开宣布“西藏独立”,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十世班禅代理筹委会主任。
1959年6月和9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和《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等历史性的决议,决定充分发动群众,在全区实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顺应历史潮流的民主改革的基本任务于1961年年底完成,并在西藏地方各县、区、乡相继建立了基层人民政权。
1962年3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全区开展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草案)》后,全区92%的乡镇以农会为基础进行了基层普选。1965年7—8月,县级选举工作基本完成,并选出了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1名。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举行。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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