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所鼓吹的“高度自治”和“中间道路”的政治主张中,有一个精心策划的“大藏区”概念。所谓“大藏区”是旧西藏地方政府从未管理过、历史从未存在过的虚拟的行政区域,完全是达赖集团臆想中的“西藏版图”,包括现在的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四省的藏区和部分民族杂居区,面积达240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四分之一。达赖要求在这样一个地理范围内,实行他所谓的“高度自治”,即由他和他所代表的流亡集团统治的自治。主观臆造概念、刻意混淆概念,并以此来欺骗国际舆论,搞乱人们的思想,是达赖图谋“西藏独立”惯用的政治伎俩和政治骗术。 首先,西藏地方近千年的历史发展脉络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大藏区”。自九世纪吐蕃王朝解体以后,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形成过统一的、政治上成为实体的一个“大藏区”。从公元869年到1247年,在长达近400年的历史中,整个藏区有多个不同的地方势力割据互不归属,并未建立统一的地方政权。仅就西藏地方而言,今拉萨市和山南、日喀则两地区境内有11个割据势力,阿里则有吐蕃王室建立的普兰、古格等小政权。这些政权,各自为政,互不统属。而青海河湟地区的藏区则有吐蕃王室后裔建立的角厮罗政权,角厮罗政权直接接受宋朝治理。 13世纪初,我国蒙古族势力在北方大漠南北的广大地区兴起。蒙古部首领成吉思汗兼并群雄,统一诸部。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了蒙古汗国,继而征服了西夏,原来隶属于西夏的甘青藏族诸部相继归顺蒙古。1239年驻守凉州的蒙古皇子阔端派军队进入西藏,了解西藏地方各派政治、宗教势力等情况,为蒙古汗王治理西藏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1246年萨迦派领袖萨迦·班智达代表西藏各政教首领应召到达凉州,会见了蒙古王子阔端,议定了西藏作为蒙古汗王属地的各项条件,并确定由萨迦派首领负责掌管西藏地方政教事务,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的行政管辖之下,西藏地方结束了长期分散割据的历史。 1271年忽必烈汗登上皇位,建国号为大元。元朝十分重视对我国广大西部地区的管理,在中央一级设宣政院,管理西部地区的政教事宜。鉴于这个地区地域面积广,各地自然、政治、经济情况不同,故元中央政府制定管理广大西部地区的施政措施时,充分考虑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宗教信仰诸方面特点,在青藏高原以及高原边缘广大区域,划分了三个并列的行政区划,即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除昌都以外的今西藏自治区地方;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今青海省的海南、黄南、果洛藏族自治州,甘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等地方;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和西藏昌都地区及那曲地区东部部分地方。用历史的眼光看,元朝把这个区域按西藏和甘、青、川、滇进行的行政划分,实际上依据了自宋朝以来已经形成的地区历史沿革,考虑了不同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多民族杂居造成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和文化上的差异,当然也有政治上治理顺当的因素。这种行政区划的划分成为后来历代中央政府确定该地区行政区划的基础。 1368年朱元璋取代元朝,建都南京,建立了明朝。1369年进入甘肃临洮地区接受残存元军投降的明军,派遣使者到甘青地区宣布诏书,告诉当地藏人中原易主、中央政府更替的消息。随即派陕西行省元外郎许允德到河州地区招降,河州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所在地。1370年河州吐蕃等处宣慰使、当地藏族首领何锁南普到南京晋见明太祖,表达藏族诸部归顺诚款,此后西藏及其他藏族聚居区的政教势力派人物争相归附,朝贡请封,上缴元朝旧敕印信,换取明朝新敕印信,在新的中央政权管辖下治理各自所辖地方的政教事宜。 明朝建立初期,鉴于噶举支派帕木竹巴取代萨迦政权在西藏的统治,明太祖封帕木竹巴政权的首领章阳沙加监藏为“灌顶国师”,表明明朝中央政府认可帕木竹巴政权治理西藏的合法地位。1374年,明朝设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县),下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个卫(卫为明代行政区域,相当于元代的州)。后将朵甘、乌思藏升为都指挥司,颁给玉印。朵甘指挥使司,管辖包括今西藏昌都地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以及青海一部分地区;乌思藏指挥使司,管辖今西藏自治区拉萨、山南、林芝、日喀则等地市所辖地区。又沿袭元朝的纳里速古鲁孙都元帅府建置,设立了俄里思军民元帅府,管辖今西藏阿里地区和日喀则地区吉隆县。明朝在全国其他藏区设置的行政机构还有三个宣慰使司、六个招讨司、四个万户府、十七个千户所。藏区的各行政、军事机构均由明中央政府直接管理。 17世纪中叶以来,清中央政府先后对全国藏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几次调整。西藏地方由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政府管理,并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共同主持地方事务。而其他藏区分别划归内地临近省份管理。如雍正年间,清朝设西宁府,委任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境内和甘肃境内的藏区;康定、理塘、巴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将中甸、阿墩子、维西等地划归云南管辖。 民国时期,基本沿袭了清代我国藏区的行政沿革,只是一度曾经成立了西康省,将四川藏区和西藏东部地区划到西康省,后来取消了西康省。 以上历史清楚表明,元明两朝时期,中央政府在我国藏区设置多个行政、军事机构,管理各地区的军政、宗教事务。清朝以来,西藏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直属中央政府,甘、青、川、滇藏区分属内地各省,成为定制,也为当地藏族人民所认同。达赖的所谓“大藏区”是没有任何历史依据的。 现在达赖偷梁换柱,偷换概念,把子虚乌有的东西说成是政治实体,以蒙蔽国际上不明真相的、对中国历史、对中国藏族历史不甚熟悉的人。事实上,达赖提出所谓“大藏区”,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迎合国际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实现其“西藏独立”政治图谋而施出的政治伎俩。 其次,达赖提出的所谓“大藏区”完全不符合西藏和其他藏区的客观现实。只要对中国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懂得,所谓“大藏区”主张违背了中国的客观现实,违背了中国各族人民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根本利益。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项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条件及现实情况而确定的。对于西藏和我国其他藏区,中央政府一方面承袭历史沿革,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广大藏区民族聚居以及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各种因素,经过各地人民代表的充分协商,先后在甘、青、川、滇藏族地区和西藏建立了十个自治州、两个自治县和一个自治区。这个行政区划符合各藏区实际,坚持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了藏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增进了民族团结,发展了社会经济,得到了藏族和其他各民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各藏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飞速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巨大进步,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充分展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无比优越。这是中国各民族自治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的客观现实。 必须指出的是,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各民族自治机构设立时所确定的行政区域,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而确定的。任何妄图改变我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现实,改变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是我国各族人民坚决不能答应的。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西藏百万农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彻底埋葬了十四世达赖统治下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权,开辟了西藏历史的新纪元。从此,西藏的命运和前途掌握在了西藏人民的手中,天下者人民的天下,达赖和达赖集团再也不能决定什么了。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西藏在祖国大家庭的怀抱里大踏步地奔向更加美好的明天,谁也不可阻挡。达赖分裂集团假借“大藏区”或“高度自治”之名,图谋“西藏独立”的政治伎俩必将遭到西藏各族人民坚决的唾弃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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