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要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加强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仅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算起,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已经历了60年的探索实践。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在认真总结民族区域自治60年经验的基础上,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是中国化的,具有独到的开创性。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方面需要考虑“三个创新思路”。
民族区域自治组织形式的创新与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也应与其它两大基本政治制度一样,从上到下具有同等规模、同等地位的组织形式,以利于保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现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作组织保障,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实现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常委会、各级地方政治协商会议及常委会作组织保障。而作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依存组织作保障。
目前,在国家行政系统方面,从上到下有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局)来管理具体的民族事务工作,在立法方面有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级政协组织中也有民族宗教机构负责处理相应工作。但是,从机构的政治地位和机构级别来看,没有相应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匹配。作为一种平等待遇的体现,有必要从组织形式上创新,以适应制度的创新。
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形式的创新与发展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开始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其自治形式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天,我们的社会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从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迈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样处于这种前所未有的有利于其充分发展的大好时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创新其自治的实现形式,以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必将使民族地区的经济总量增长,少数民族的素质得到较大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也必将提速。民族地区的城市化,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挑战,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创新,以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城市化将导致改自治县(旗)设市、改自治州设市的要求大量出现,这是历史的发展方向,符合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问题在于改自治县(旗)设市、改自治州设市后,民族政策的执行就缺乏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现形式需要创新,需要设立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自治形式,设立自治市是比较理想的形式之一,既有利于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是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之一,要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核心就是确保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快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以来,为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各族人民的意愿,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2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上实现了很大突破,从法律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民族自治地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族地区的发展、各民族公民对公民权利的享有,都需要建立健全民族法律制度来保障。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律体系需要进行创新和发展,协调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利益,促进民族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中,必须尽快制定出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还没有一个自治区制定出自治条例,这一事实本身说明,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还没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我们应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创新来解决这一几十年未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