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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国家行为的政治规范(2月2日)
   2007-03-30   来源:SRC-72   作者:青觉

 

  思想论坛

  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利益。在政治上,体现为确保各民族对国家权力的共同执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始终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定宏观法律政策将各民族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和保障措施制度化;二是将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确认,将少数民族的范围确定。

  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政治上和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形式的精准定位。当然,从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自治的意义和功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应当是不同的,因此,不断推进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必需的。

  民族政策服务于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是以保护和平衡各民族利益为目标的。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她要求各民族党员既要代表民族利益,反映民族利益,又要超越狭隘民族利益的羁绊和束缚,中国共产党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不是民族党。

  公民身份或者说国家认同应高于民族身份和民族认同。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发展既与党的思想路线密切关联,又与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紧密联系,有着极其鲜明的实践性和直接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学者小传

  青觉,土族,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族理论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兼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学、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代表著作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形成与发展》,合著著作《中国民族理论新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民族社会学》等。

  对话人:青觉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关凯   《中国民族报》特约记者



  民族政策是国家意志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体现,其以强制力为保障,规范着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行为,规范着民族的权利实施与义务履行,规范着社会成员在民族关系交往中的社会行为。民族政策是维持和促进多民族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促进民族和国家同向发展的凭借。
 
  关凯(以下简称关):民族政策无疑是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必须促进社会成员把对本民族的认同和忠诚置放在国家认同之下。在这个方面,我国民族政策的政治功能是如何体现的?

  青觉(以下简称青):民族政策是构建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手段。当今世界上90%的国家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政权总是要通过实施不同类型的民族政策来整合国内的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和国家的关系。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利益。在政治上,体现为确保各民族对国家权力的共同执掌。因此,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规约着国家对民族的责任与承诺,影响着国家对民族的政治态度、地位承认和权利赋予;一方面规约着民族对国家的义务和忠诚,影响着各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政治信任和政治参与。

  关:那么在这两个维度上,民族政策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青:首先是以民族平等为基础建构国家政治认同。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把民族平等作为民族观的核心思想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强调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全面贯彻和实施了这一思想和原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基本政策,其它政策是具体政策,它们从不同层面确立和规定了各民族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关系。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证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为了保证少数民族拥有政治上、社会管理上的机会平等,体现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政策与保证少数民族在这些社会生活方面上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权益的尊重、保护的一切政策和措施都无一例外地与民族平等相关,民族平等是少数民族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民族平等是民族权利分享原则,也是国家权力分配原则。民族平等是各民族政治认同的基础,也是对国家合法政权认同的基础。有了政治认同的基础,民族团结的局面才能得以形成,国家才会稳定,国家的内聚力、动员力才会生成。

  关:按照您的描述,民族政策的核心是各民族广泛的政治参与。那么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这种参与的特征是什么?

  青:这种参与具有广泛性和制度化两个特点。参与权的实现,最终要体现在各个政治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上。我国一系列的民族政策明确规定了各民族的个体成员和民族群体都拥有政治参与和民主分享的权利。各族人民通过政治参与,做国家的主人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通过实施选举权、批评建议权等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特别是在占国土总面积64%的民族自治实体内,少数民族通过参与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事务。因此,至少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的各民族成员个体、各民族地区、各民族都有资格成为分享各项权利的主体,都能平等地拥有服务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各项权利,任何民族和个人都没有特权,这是平等的权利分享。当然,各民族成员个体、民族地区、各个民族在分享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尊重其他民族个人和集体的权利,为其他民族和地区的发展服务,这是同等的义务参与。

  同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始终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

  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定宏观法律政策将各民族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和保障措施制度化;二是将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确认,将少数民族的范围确定。

  各民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过程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随着全国性政权的建立,随着普遍性的国家政治制度的正式建立而开始的。新中国建立伊始,在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中,正式规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以准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各民族参与国家和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管理的权利。随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被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颁布,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为各民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和渠道。到2003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相关条例580多项。
 
  关:民族政策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它是供应给有特定族群身份的人群的一种公共政策。这就使得国家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必须要首先解决一个问题,就是确定谁是少数民族。但反过来,国家主导的这种身份认定本身对民族政策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青:实际上,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制度化过程的基础就是民族识别工作,我国政府就是通过民族识别规定了这种政治参与的主体:55个少数民族。在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便开始了民族识别工作,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的原因有两个,按照北京大学马戎教授的解释,“一是在一些边疆地区的民族族群比较复杂,如我国西南滇贵川地区,过去对这些族群缺乏长期、科学、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和识别他们是增强对他们现实社会组织发展形态的认识,并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现代社会的一个条件。二是1949年以后(以及前苏联)实行户籍制度并把贯彻民族平等政策与之相联系,每个居民必须申报、填写自己的正式‘民族成分’,填报后如没有得到政府批准不能改变原报的‘民族成分’,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必须十分明确,不能含混处之。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民族族群不能进行仔细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成员的具体民族成分,而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各项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

  截至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国政府正式确认中国有5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55个,从而将民族政治参与的主体,亦即民族政策适用的客体固定下来。
 
  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成果,也是对中国历代王朝民族政策经验提炼的成果,它植根于中国的政治文化之中,上承历史传统,下接现实国情。

  关:一套政策的形成和固化不仅必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制度性原因,也必须有理论上的依据。那么,在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主导理论是如何形成的?

  青:我国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的结合,而这种结合在制度安排上最充分的体现,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这是客观的国情、族情;各民族饱受旧社会剥削阶级民族政策的欺凌,政治上被压迫、经济上被剥夺、文化上被歧视,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各民族有着强烈的当家做主的政治诉求,拥有政治、经济、文化参与的意愿,这是主观的族意、族情;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要保障各族人民当家做主,平等参与,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族政策体现的是“民本”精神,是对各民族群体利益的尊重与保护,这是国家性质对民族政策性质的限定。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了以往对民族自治形式的认识。受苏联的影响,从1922年在“二大”纲领里提出“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到1945年毛泽东的《论联合政府》都有这样的提法。在周恩来起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中,也沿用了这样的提法。代表们在讨论《共同纲领》(草案)时,对中国要不要实行联邦制,展开了热烈讨论。在党内长期主持民族工作的李维汉建议:在统一的国家内不宜搞联邦制,应实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李维汉的意见最终被采纳。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政治上和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形式的精准定位。当然,从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自治的意义和功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应当是不同的,因此,不断推进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必需的。
 
  关:中华上下五千年,中国是唯一延续至今的文明古国。就民族政策而言,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曾经面临如何解决帝国内部差异性的问题。那么,中国古典的统治经验对今天的民族政策有没有影响?

  青:当然是有的,可能不那么显性而已。从我国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看,历史上的诸多朝代都存在着边疆民族问题,历代统治者为此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民族治理的政策和策略,以达到有效管辖的目的。从秦、汉到宋、元、明、清直至中华民国,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先后实行过开拓、和亲、同化、羁縻、胡汉分治、以夷治夷等不同形式的民族政策。例如,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实行“羁縻政策”比较有代表性的朝代,具体表现为羁縻府州的设立,与羁縻政策相配套的是怀柔政策的采用。秦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都沿袭了保留归附的边疆民族首领王号和待遇的做法,和亲或联姻政策的运用则更为普遍,其中汉、唐、清三朝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元、明、清三代还在西南和西北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过“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盖所以求服其心者”的土司制度。此外,唐代的中央王权还对西突厥、回纥、南诏的首领进行过册封,明、清对藏传佛教的首领进行过册封。清政府还在蒙古地区实行过盟旗制度、在新疆实行过伯克制度等等。尤其就清朝来讲,因其最高统治者是少数民族身份,其思路与做法更具针对性并多有创新。清政府强调“中外一体”(即内地与边疆为一整体),改变历代汉族王朝重在安抚、消极自保的惯用手段,主张以积极态度治理边疆,使其起到“屏藩”、“拱卫”的作用,并十分注重“恩威并施”与“因俗而治”,是历代封建王朝成功实施民族政策的典范。不可否认,受阶级局限性的影响,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往往是通过规范中央政权的统治者与少数民族上层之间的政治行为来实施的,是一种“官本”的民族政策,有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的一面。但历代民族政策所凸现的“大一统”精神却积淀下了各民族浓重的国家认同,虽然近代以来随着国势孱弱,列强在新疆和西藏不断插手中国事务,妄图分裂中国,但各民族“多族一体”的整体信念从根本上没有动摇。

  关:与平等和团结一样,共同繁荣发展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命题之一。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的民族关系重要意义何在?

  青:从根本上说,我国的民族政策就是要致力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政策服务于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是以保护和平衡各民族利益为目标的。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周恩来曾经指出:“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上世纪50年代民族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少数民族提供优惠照顾。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把加强现代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内容提了出来,并全面阐述了如何实现共同繁荣的问题。进入90年代以来,中央提出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列为新中国民族工作的两大任务之一。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体讲,就是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都不断得到发展,自身素质都得到提高,并且各民族的特点和优点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共同走向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享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在多民族国家,国家认同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属于高层级的认同,民族认同是民族社会的基础,属于低一层级的认同。国家认同高于民族认同,在国家认同的基础上推进民族认同,是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政治原则,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

  关:我国在民族关系上的社会整合,在上世纪50年代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由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完成的。那么,作为中国政治的主导力量,党和民族的关系是什么?

  青:任何政党都担负利益表达、政治动员和立政执政的功能。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她所表达和代表的是各族人民的利益,她团结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实现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对各族人民的巨大贡献。同时,有了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才有了执政基础和力量源泉。
  
  还应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她要求各民族党员既要代表民族利益,反映民族利益,又要超越狭隘民族利益的羁绊和束缚,中国共产党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不是民族党。不超越民族利益的党,就会蜕变成民族党,不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就会失去群众基础,这是苏联和东欧裂变的重大教训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民族观通过国家制度渠道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着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规定着全体党员、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所有公民在民族关系社会行为中的行动取向。

  关:对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之间都可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紧张关系。那么,国家政权应该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呢?

  青:这涉及到如何对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开卷语,这句话点明了我国的民族结构以及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中国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各民族的自主选择。“统一”强调的是国家主权的唯一,国家领土和国民构成的完整一体,“统一”拒绝分裂与分离;“多民族”,说明“一体”的国家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不属于哪个民族或哪些民族,56个民族都是国家主权与尊严的平等拥有者和分享者,“一体”的国家需要各个平等的民族共同建设,56个民族都是建设者和参与者。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包容了差异性,由此,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了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社会成员以民族身份为前提,以民族认同为纽带形成民族群体,进行民族群体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表达;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为前提,以国家认同为纽带形成国民整体,进行国家利益的诉求。在多民族国家,国家认同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属于高层级的认同,民族认同是民族社会的基础,属于低一层级的认同。国家认同高于民族认同,在国家认同的基础上推进民族认同,是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政治原则,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

  关:按照您的解释,公民身份或者说国家认同应高于民族身份和民族认同。但我们在现实中可以发现,由于少数民族身份是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前提,所以有些社会成员会热衷于追求民族身份,比如设法变更自己的民族成分等,这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青:选择公民身份优先于民族身份是一个重要的行为规则。但一些地方政府和公民个人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眼前利益,将公民身份功利化,通过更改公民的民族成分,满足“私利”。据有的学者统计,1982年到1990年,人口增长率高达50%以上的少数民族有16个,其中增长率在1到7倍之间的有6个民族;增长率在50%到100%之间的有10个民族。从这些族别人口成倍、甚至多倍增长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更改民族成分以增大相关民族人口比例和建立自治地方的政府导向是这些民族人口“机械性增长”的主要动因。此外,由于在计划生育国策中采取了对少数民族较为宽松的政策,在升学、就业(招工、提干)等方面对少数民族采取照顾政策,这两方面的政策诱因成为汉族改报为少数民族的民间动力。据估计,1982年到1990年期间,汉族人口中恢复或更改民族成分的规模应在1000万人左右。以上做法,既破坏了民族政策的严肃性,又对民族认同产生了负面搅动,实质上是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和相关民族的权利。
               
  民族政策作为国家行为的政治规范,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中心任务。我国的民族政策的优势和成效都很明显,但冷静思考,我国民族政策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相当紧迫的问题。

  关:公共政策和法律一样,都是一种政治和社会规范。所有政策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或者为了实现某种合法性目标。这使得政策往往是动态的,随着现实社会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在这个方面,我国的民族政策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历程呢?

  青:如你所说,政策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中心任务,围绕这些中心任务,民族政策所体现的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

  从1949年到1966年,是我国民族政策形成体系的时期。民族政策的规范作用是组织和发动各民族群众,赢得各民族群众对新社会、新政权的信任与支持,赢得各民族对在民族地区建党立政,对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拥护与支持。总的来说,当时民族工作的开展是比较顺利的。但在部分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少数民族特殊性,甚至歧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倾向。对此,党和政府采用经常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做法来克服和防止这种错误倾向。1952年和1956年,先后进行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毛泽东在《批判大汉族主义》中曾尖锐地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克服两种民族主义,尤其是克服大汉族主义的举措大大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彼此信任,促进了民族团结,推动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

  但1958年以后,民族政策的规范作用逐步遗失。时至“文革”期间,民族工作指导思想出现了错误,阶级斗争扩大化中泛起的大汉族主义严重破坏了刚刚起步,并取得初步成果的新中国民族政策实践,民族政策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力基本上不复存在,由于缺乏民族政策的保障作用,各民族的正当利益和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政策的规范作用得以恢复,并不断加强。在理论上,彻底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明确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强调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处理民族问题。在实践上,一是将民族工作的中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将是否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政策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民族立法。邓小平说:“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政策的规范作用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得以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积极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和民族法规体系的建设,国家和政府围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坚持维护祖国的统一等主题工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政策,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剧变,民族问题成为世界性的热点问题,我国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第三代领导集体强调少数民族的发展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提出了民族关系上的“三个离不开”,“民族、宗教无小事”和在民族工作方面的“三句话”(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说,正是凭借民族政策的改进和完善,凭借民族政策在全社会的规范作用,我国才抵御住了来自“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震荡,保持住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赢得了发展。
 
  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更加注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也更加关注民族工作。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把“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新世纪新阶段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其中,“和谐”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素的新补充。“平等、团结、互助”是我们长期沿用的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内容的表述,之所以加入“和谐”,一方面,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在民族关系上的要求,亦即社会整体和谐离不开民族关系的和谐;另一方面,从我国当前民族关系发展和民族问题解决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和工作目标。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发展既与党的思想路线密切关联,又与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紧密联系,有着极其鲜明的实践性和直接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可以说,国家和政府的民族治理行为规范无不体现在每个时期的民族政策中,什么时候民族政策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发挥得好,什么时候民族工作开展得就好,这也是民族政治学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

  关:最后有一个问题,您认为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民族理论政策?

  青:我国的民族政策经历了从探索走向成熟的过程,其间有过曲折和偏差。实践表明,我国的民族政策在规范国家行为,加快各民族发展,推动各民族进步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政策的优势和成效都很明显,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但冷静思考,我国民族政策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相当紧迫的问题。
 
  第一,理论体系不完整。
 
  民族政策处在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中间环节,要提高民族政策水平,首先必须进行理论挖掘,这是前提。目前,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理解的全面性和深度还不够,仅限于研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民族理论的有关篇章是不够的,要进行充分的理论挖掘。在这方面,我认为应该构建一个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民族政策的决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们研究民族政策应该放眼于更为宽泛的理论背景,要从管理学、政策学、行政学、民族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视野研究民族政策,要构建更为宽厚、实用的理论体系。否则民族政策理论体系就会过于狭窄和单薄,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就会降低服务于现实的水平。研究民族政策,不仅仅限于民族政策的内容,还要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的理论,研究民族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环节和内容,这样民族政策的效益、效果、效率才会提高。

  另外在实践意义上,需要整合现有的民族政策体系,着眼于提高现有民族政策的效力。在梳理评估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执行,理顺各方面政策的关系,终止部分失去价值和意义的政策,实现政策过程的和谐、政策体系的和谐、政策内容的和谐。
 
  第二,我认为目前在民族理论上创新不足。从实际情况看,我们的政策往往滞后于现实。

  首先,要加强对马克思民族理论的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创新和突破的前提,否则就会迷失方向。但继承和发展是最好的坚持,马克思主义从产生时起,就是开放的。作为科学理论,它从来就不是封闭的,人所共知,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吸取和借鉴了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而产生的,它本身要发展,也就不可能拒绝从当代人类优秀的科学文化成果中汲取营养。片面抱守曾经的正确理论,就是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造成理论滞后,不能引领和指导现实的发展。

  其次,研究中国传统民族政策思想,在扬弃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精粹部分,为现实服务,古为今用。中华民族历史久远,文明丰厚,在各民族历史的智慧宝库中蕴含着丰富的治国之道、治理之法,我们可以从历史上曾经的盛世以及各民族的祥和共处中寻找经验,总结教训,在一脉相承的政治文化延续中进行政策创新,保持民族政策的活力。
 
  再次,借鉴西方民族政策实践中的合理成分,吸取世界范围内民族治理和民族问题处理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身处开放的时代,我们的民族政治学研究不能固步自封,必须面向世界。据国际政治科学协会(IPSA)的统计,二战以后的30年内,世界各国政治科学的研究机构增加了7倍;各国发表的政治学论文与报告增加了3倍;各国专业政治学者也增加了3倍。这30年,西方政治学界都做出了哪些成果?我们需要了解。为了建构和谐社会,我们需要敢于引进西方社会中那些行之有效又能为我所用的东西。

  此外,还要总结新中国民族政策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实践出真知,我国的民族政策实践有成功也有曲折,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提升了我们的政治智慧。中国民族工作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了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的与时俱进,只有与时俱进,民族政策才会有新发展,民族和国家才会有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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